各村(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有关经营户:
《海昌街道开展废旧物资收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昌街道办事处
海昌街道开展废旧物资收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治影响市容市貌的无证无照收购站点,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宁市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改善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环境为目的,严格、执行国家废旧物资收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堵疏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属地管理、部门配合、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引导依法依规经营,营造良好的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秩序。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治违法违规收购行为和推行“四统一”管理,将辖区内废旧物资收购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基本解决环境污染、偷盗销赃、逃避监管和无序经营等行业突出问题,使经营者自律意识和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得到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并初步形成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运作有序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促进体系。有效遏制村庄内乱搭建、乱堆放行为,达到环境整洁、道路畅通、管理有序的目标,从根本上改善居民区内环境面貌。
三、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分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集中整治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
(一)调查摸底(
(二)、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月16至11月20日)
1、研究制订《海昌街道开展废旧物资收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起草公告和告知书。
2、组织召开街道专项整治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3、出动流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
1、村(社区)召开班子人员会议,部署集中整治工作;
2、下发公告和限期整改告知书,签订自行整改承诺书。
3、教育和督促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并到指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在限期内自行清理原经营场地的堆放物。
4、对一些不听劝阻,拒不办照的钉子户,由社区提出申请,报街道领导小组,由街道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清理。
5、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12月15日后)
由街道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对钉子户进行强制清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全面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督促所辖各社区和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抵制无证废品收购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街道成立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行动工作指导组、纪检督查组和综合执法队。
领导小组由戴其明任总指挥,周华国、徐力明任常务副总指挥,周国平、沈江、汤治安、赵平任副总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力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工商、城管负责人及街道经贸发展办沈群明、褚关泉、吴雪明、陆月祥为成员。
硖东专项工作指导组由沈江任组长,冯云才任副组长,张华炜、何锦森、王丽莉、马建林为组员。
隆兴专项工作指导组由周华国任组长,汤治安、李勇任副组长,沈群明、费腾锋、范叙荣、陈冯琴、丁恒亮、钱达清为组员。
碧云专项工作指导组由周国平任组长,陆恺华为副组长,周郭生、宋玉曙、吴雪明、张洪松、俞跃坤为组员。
金星专项工作指导组由赵平任组长,陈斌为副组长,林根娥、李剑峰、陈阿泉、袁锡芬、徐建生为组员。
纪检督查组由周华国任组长,街道纪委委员为成员。
综合执法队由徐力明任队长,沈江、马振宇、沈建中、凌显国任副队长。具体人员包括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等,时间安排为12月5日后。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高度出发,增强开展废旧物资收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村(社区)及相关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参与制订措施,组织实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抓出实效。
(二)强化配合,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责、加强配合,杜绝相互推诿现象发生。要坚决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工作指导组原则上驻村(社区)工作。要严格落实信息反馈和抄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处置,形成齐抓共管、部门联动的整治工作机制。各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落实好管理和整治工作。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街道工作方案,负责辖区内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街道各部门、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工作责任和分工,明确查处整治工作的重点,组织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开展查处整治工作。街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组织不到位、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将予以表彰奖励。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