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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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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目录
序号
名称
产生时间
公开形式
责任单位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27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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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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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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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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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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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的的行政强制事项说明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26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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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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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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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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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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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止使用的的行政强制事项说明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25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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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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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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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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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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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行政强制事项说明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24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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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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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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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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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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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强制事项说明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23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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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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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责令停止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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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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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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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止举办的的行政强制事项说明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22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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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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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保全实施扣押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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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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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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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21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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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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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实施立即检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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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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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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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20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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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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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对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冲击国家机关.....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人实施强制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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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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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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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十六条,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环活动的;(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组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9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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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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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对收集证据时,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实行先行登记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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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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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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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九十五条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证据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当事人。
第九十六条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8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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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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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对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实施抽样取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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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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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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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办案人民警察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第八十五条,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第八十六条 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7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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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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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对金融机构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营业场所、金库实施限期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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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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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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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营业场所、金库,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发出《治安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由上级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6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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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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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实施限制通行,交通管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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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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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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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5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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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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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实施对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实施劳动教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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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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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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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施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4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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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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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实施强制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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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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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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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施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2、《强制戒毒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共强制进行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3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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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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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实施将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遣送出境、驱逐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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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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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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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2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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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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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实施将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遗送出境、驱逐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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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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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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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也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1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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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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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实施对传播淫秽信息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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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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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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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10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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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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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实施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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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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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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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09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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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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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实施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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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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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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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
| 索 引: 330481-008-050200-2008-0008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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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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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实施解散、强行驱散集会、游行、示威,将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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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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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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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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