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330481-008-050100-2008-0014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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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30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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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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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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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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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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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2)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