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08-050100-2008-00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名  称: 放射性危险物品监管
文        号: 责任科室: 法制科
内容概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放射性危险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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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放射性危险物品监管
行政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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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