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08-050100-2008-00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名  称: 居民身份证监管
文        号: 责任科室: 法制科
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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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居民身份证监管
行政行为: 居民身份证管理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内容附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