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船舶户牌监管 |
| 行政行为: | 水上治安管理 |
| 行政处理: | |
| 法律依据: | 《浙江省内湖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 内容附件: |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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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船舶户牌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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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
| 《浙江省内湖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进行统一编号;(2)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的从业人员进行船民登记;(3)对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4)查处各类水上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5)指导、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及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第七条 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机动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交通等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浙江省船舶户牌。经申请领取的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该船舶的醒目处。船舶户牌统一标注“浙江户牌”、“浙江省公安厅制”等字样以及统一编号。 |
| 名 称: | 船舶户牌监管 |
| 行政行为: | 水上治安管理 |
| 行政处理: | |
| 法律依据: | 《浙江省内湖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
| 内容附件: | |
|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