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08-050100-2008-00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名  称: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监管
文        号: 责任科室: 法制科
内容概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3)展览、展销等活动;(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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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监管
行政行为: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条例》
内容附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