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08-050100-2008-00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名  称: 典当业监管
文        号: 责任科室: 法制科
内容概述: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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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典当业监管
行政行为: 典当业管理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
内容附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