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管 |
| 行政行为: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监管 《 |
| 行政处理: | |
| 法律依据: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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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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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
| 名 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管 |
| 行政行为: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监管 《 |
| 行政处理: | |
| 法律依据: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
| 内容附件: | |
|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