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08-050100-2008-000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名  称: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
文        号: 责任科室: 法制科
内容概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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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
行政行为: 爆炸物品管理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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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