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08-050100-2008-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30日
名  称: 集会、游行、示威监管
文        号: 责任科室: 法制科
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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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集会、游行、示威监管
行政行为: 社会秩序管理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内容附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