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
| 行政行为: | 行政监管 |
| 行政处理: | |
| 法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内容附件: |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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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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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
| 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的依据、条件、数量等 |
| 名 称: | 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
| 行政行为: | 行政监管 |
| 行政处理: | |
| 法律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 内容附件: | |
|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