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15-050400-2008-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07日
名  称: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文        号: 责任科室: 规划建设局法制科
内容概述:
   介绍海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依据、程序和期限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我要听内容〗
名        称: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浙江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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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