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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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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产生时间
公开形式
责任单位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25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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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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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擅自砍伐公路林木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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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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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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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24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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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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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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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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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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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23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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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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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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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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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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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22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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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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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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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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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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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2005-0012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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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2005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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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车辆装载货物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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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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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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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21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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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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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擅自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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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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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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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20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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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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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擅自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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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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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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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9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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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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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擅自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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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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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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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8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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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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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柱、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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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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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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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7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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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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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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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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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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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6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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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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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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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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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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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2005-0011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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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2005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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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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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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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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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2005-0010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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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2005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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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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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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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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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不得超期限使用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2005-0009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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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2005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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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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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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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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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2005-0008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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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2005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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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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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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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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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5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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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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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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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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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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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4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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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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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危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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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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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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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3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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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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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擅自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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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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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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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2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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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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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未按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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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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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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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1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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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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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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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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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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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10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
|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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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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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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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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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6-0001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
|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1996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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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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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责任科室:海宁市港航管理处海宁市地方海事处海宁市航道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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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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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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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航道行政管理秩序、水路交通运输秩序、港口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2006-0011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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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2006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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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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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05年12月15日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2号交通部令 |
责任科室:海宁市运管稽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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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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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描述:
|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2006-0010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
|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2006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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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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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05年12月15日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2号交通部令 |
责任科室:海宁市运管稽征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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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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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描述:
|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
| 索 引: 330481-016-050800-2006-0009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
|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2006年04月01日 |
|
|
名 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法行为
|
| 文 号: 2005年12月15日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2号交通部令 |
责任科室:海宁市运管稽征所 |
|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5.26
-
200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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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描述:
|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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