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擅自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 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理: | 罚款 |
| 法律依据: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 内容附件: | |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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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擅自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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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
|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 名 称: | 擅自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
| 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理: | 罚款 |
| 法律依据: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 内容附件: | |
|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