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16-050800-1998-00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生成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名  称: 擅自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文        号: 责任科室: 海宁市公路管理段法制科
内容概述: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擅自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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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擅自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内容附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