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330481-020-050800-2008-0127 |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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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2008.04.30
-
2008.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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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部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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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08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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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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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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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依据、标准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我要听内容〗
| 名 称: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理: |
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法律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内容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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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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