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20-050800-2008-01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4月30日
名  称: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文        号: 责任科室: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内容概述: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依据、标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我要听内容〗
名        称: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内容附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