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20-040100-2008-00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9月04日
名  称: 已批准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变更许可
文  号: 责任科室: 文化业务科
内容概述:
  
已批准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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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已批准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变更许可
设定依据: (1)《浙江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8日公布,第二十条第二款: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施行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条件: 申报条件: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国家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相关要求和规范。 材料明细:1、承担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提交申请函(申报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写明拟修缮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存在问题、已批准方案修缮措施、重要内容变更原因等。 2、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制定的原设计方案和工程资料。3、提交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和工程资料,包括:①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②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施工图、工程做法说明等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③工程设计概算;④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如: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等。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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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科室: 文化业务科
联系电话: 87288446
收费标准: 免 费
办理流程: 申请--评审--受理--审查--决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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