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申请条件: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7、计量管理制度。 |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海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308室 |
| 职能科室: | 办公室 |
| 联系电话: | 0573-87077513 |
| 收费标准: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22号)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每证10元;计量标准考核:每项100元,复查考核:每项60元。 |
| 办理流程: | 1、申请、2、初审、3、受理、4、现场考核、5、审核、6、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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