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26-040100-2008-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三产服务与粮食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01日
名  称: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
文  号: 责任科室: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内容概述:
   粮食收购资格事项的依据、条件、行政许可程序等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
〖我要听内容〗
名       称: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2)拥有或者租赁的粮食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清理、计量、测温等设备; (3)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4)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办理窗口: 海宁市三产服务与粮食局
职能科室: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联系电话: 87291019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勘查-审批-发证
备 注: 申报材料:1、填写《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和《粮食收购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一式2份(加盖印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资信证明(适用于新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5、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必要的清理、计量、测温及检验(化验)设备证明材料(包括磅称、测温仪、水分仪、出糙机等); 7、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表格下载:
常见问题:
相关服务事项:
在线受理:
在线查询:
投诉咨询: 点击进行投诉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