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42-040100-2008-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国税局 生成日期: 2004年07月01日
名  称: 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文  号: 浙国税法〔2004〕15号 责任科室: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内容概述:
   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等。
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我要听内容〗
名       称: 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报验登记后需要发票的,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普通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三年来没有发现偷逃税和发票管理上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或发票年使用量超过400本。
办理期限:
数量限制:
办理窗口: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职能科室: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 0573-87282518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备 注:
表格下载:
常见问题:
相关服务事项:
在线受理:
在线查询:
投诉咨询: 点击进行投诉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