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14-040200-2010-00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10年03月11日
名  称: 初始登记(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文  号: 责任科室: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站
内容概述:
  
初始登记(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我要听内容〗
名       称: 初始登记(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等。
申请条件: 1、符合《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 2、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双方申请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收件当日)
数量限制: 无限制
办理窗口: 海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职能科室: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站
联系电话: 0573—87289050、87289133
收费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之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
办理流程: 土地登记申请——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不予登记决定书)
备 注: 申请材料: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企业单位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指居民身份证书。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权源证明及有关合同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登记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说明: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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