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 申请条件: | 申报资料:身份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的购房合同;购房收据或发票。 《海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 |
| 办理期限: | 1)法定办结期限 3天 2)现行的承诺办结期限 资料齐全当日办结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海宁市文苑南路50号 |
| 职能科室: |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 |
| 联系电话: | 0573-87073311 |
| 收费标准: | |
| 办理流程: | |
| 备 注: |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一)职工符合支取规定情形,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二)职工凭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三)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四)审核同意后,管理中心记账,并向职工所在单位开具支取凭证;(五)职工凭管理中心开具支票到银行领取现金或由管理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职工的银行卡上;(六)单位根据管理中心返回的支取凭证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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