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室名称: | 局办公室 |
| 负 责 人: | 黄伟林 |
| 办公电话: | 0573-87288470 |
| 工作职责: |
1、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2、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秘书、保密、档案、信息,督察、督办等政务工作。 3、负责局系统综合材料、文件的统稿、审核、起草工作。 4、组织制定、实施、考核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5、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及局系统信息管理。 6、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7、规划和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 8、管理局系统退休人员。 9、提出全市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表彰的意见。 10、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1、负责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分配、办理及报结工作。 12、负责局日常党务和纪检工作。 13、承担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科室名称: | 法规宣教科 |
| 负 责 人: | 俞伟民 |
| 办公电话: | 0573-87288486 |
| 工作职责: |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2、负责环境法规政策调研和拟订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工作。 3、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 4、协助调查、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5、负责与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和金融部门、经济部门及科技部门的环保联动工作。 6、负责环保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及各类业务培训。 7、负责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具体包括案件审核、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组织听证活动和行政复议及应诉,对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负责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审核,组织实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9、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普法和环保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10、负责环境学会、环保产业协会、市民环保检查团、环保志愿者等环保民间组织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11、承担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科室名称: | 行政审批科 |
| 负 责 人: | 李坚峰 |
| 办公电话: | 0573-87289023 |
| 工作职责: |
1、组织拟定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
2、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辐射项目)的初审、备案、审批等管理工作,并指导分局开展建设项目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3、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4、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转移、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入海排污口设置等许可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5、负责核发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 6、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7、负责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环评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办理非行政许可类事项。 9、承担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科室名称: | 污染防治科(总量控制办公室) |
| 负 责 人: | 张 勤 |
| 办公电话: | 0573-87288489 |
| 工作职责: |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 2、负责监督实施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指导和监督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审核管理全市和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协助管理排污许可证。 4、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 5、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 6、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制定本市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公报。 7、负责编制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发放及绩效考核工作,督促实施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8、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环保产业工作,组织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相关工作。 9、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辖区环境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噪声达标区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0、承担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科室名称: | 生态与辐射管理科 |
| 负 责 人: | 朱财宝 |
| 办公电话: | 0573-87288491 |
| 工作职责: |
1、根据上级生态领导小组和我市生态市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检查全市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推动生态市建设工作; 2、提出全市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和执行《海宁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规划》、《海宁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宁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并开展生态镇、村等建设; 3、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生态市建设的检查、考核与评价,提出生态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议。 4、负责生态市建设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开展生态市建设的宣传、交流和培训。 5、承担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领导部门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负责生态建设绿色系列创建工作。 7、负责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 8、负责组织监督辐射工作单位安全使用辐射装置。 9、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建设、应急事故处理。 10、承担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