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环保局 3021, 3022, 3022,3023,3024,3025, cruser='huanbaoju' # index_huanbaoju_2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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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电话: 0573-87288471
监督电话: 12369、13706599110
单位地址: 海宁市行政中心二号楼四楼
邮政编码: 314400
电子邮件:
网站地址: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草拟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推动本市生态示范区、生态市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等工作。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省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推行和指导协调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嘉兴市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管理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参与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