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4、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特别是对有财政拨款的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投资效益。
5、市政府各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使用效益及偿债能力。
7、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8、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海宁市内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
9、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0、组织实施对政府部门、镇街道及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质量监督。
1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承办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