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海宁市卫生局 |
| 公开电话: | |
| 监督电话: | 0573-87017300 |
| 单位地址: | 海宁市钱江西路(新法院东) |
| 邮政编码: | 314400 |
| 电子邮件: | hnswsj@126.com |
| 网站地址: | http://www.hnws.gov.cn/ |
| 工作职责: |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海政办发〔2002〕15号文件《海宁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根据省、市区域卫生规划意见及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区域卫生规划。 (二)研究制定本市卫生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监管医疗卫生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接受药品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服务信息。 (四)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及献血工作。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 (六)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研究提出中医药现代化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研究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负责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九)制订全市卫生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医学、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医学职业教育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十)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制订全行业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服务道德规范,负责全市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十一)负责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许可证制度。 (十二)参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市红十字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