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在编在职的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并佩带相应的职务区分标志。
海宁市城管执法职务区分标志分为四级设置,按照下列职务等级区分标志等级:
(一)局领导:一级标志(三杠)
(二)局、大队中层、局机关公务员明确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及以上的:二级标志(二杠)
(三)分队长、队员:三级标志(一杠)
(四)试用实习期执法人员、在职非执法人员、城管执法协管员:四级标志(无杠)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城管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辞职、调离城管执法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其制式服装及标志应及时收缴。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或常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重大会议、对外宣传等活动时需着装的,着常服。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深色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城管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披散头发。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和其他不宜戴帽子的情形外,应当戴帽子。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海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由城管执法局负责督察的部门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队容风纪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并通过书面记录通报其所在部门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部门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违规者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察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试用实习期执法人员、在职非执法人员、城管执法协管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