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对象
各执法中队、处、科室
二、考核形式及方法
考核实行分值制计算办法,基础分值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成绩以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由城管受理中心负责实施,考核结果定期通报。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1、设立信访联络员制度。按要求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同志为信访联络员,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未设立的,扣2分。
2、落实每月情况上报制度。每月20日前,按受理中心统一制发的表式上报当月相关情况,未按时按要求上报的,扣2分。
3、落实情况反馈制度。各单位在承办、协办的来信来访中,要严格按时反馈承办、协办处理结果,反馈率应达到100%。(一般情况96310热线为3天,12345市长电话转交单为5天,信访为45天)。情况复杂需逾期办理的,应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处理结果的(书面或电子文档),每件扣2分。
4、建立配合协调工作机制。各单位在处理协办件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给主办单位。因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2分。
5、建立受理现场案件时效制度。各案件受理单位接到96310交办电话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一般在20分钟内,特殊情况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导致重复举报的,在0.5分-2分之间酌情扣分;
6、建立来信来访督查制度。受理中心每月按比例对各承办单位办理来信来访件的“执行效率、群众满意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对满意率低于90%的,在0.5分-2分之间酌情扣分。
7、建立群众满意奖励制度。凡得到群众来电、来信、来人表扬单位或个人的,对该单位在0.5分-1分之间进行酌情加分。
8、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