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42-010500-2008-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国税局 生成日期: 2001年09月20日
名  称: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
文  号: 海国税办〔2001〕15号 责任科室: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内容概述: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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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促使市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和市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落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要严格依法治税,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清正廉洁,勤政廉政;要尊重、总结广大国税干部的首创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奋工作,讲求实效。

    第三条  市局机关各职能科室、所属机构及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市局的工作安排,认真扎实地履行各自职权,独立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深入实际,加强调研和督查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完成市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

二、市局领导成员的职责

    第四条  市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组成,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市局机关和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经局长批准,可代表市局进行对外活动。

    第七条  局长外出较长时间,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长时间外出,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市局领导代为处理。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市局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系统中层干部会议,科室业务会议。

    第九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省局、嘉兴市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决定和部署省局和全省国税系统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国税形势,传达重要会议内容,协调重要工作。局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嘉兴市局、市委和市政府的决定、指示;讨论市局拟定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以及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各基层单位请示市局的重要事项,听取各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落实重大税收政策和工作的具体

举措等。

    会议的参加人员。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市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列席或者旁听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指定。

会议组织与准备。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拟定。各科室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应当事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长同意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列为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科室应当写出简明扼要的讨论材料,于会议召开前送达会议参加人。

    会议通知与记录。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或会议主持人指定的有关人员负责。如印发会议纪要,应报请会议主持人审核,由局长签发。

    会议纪律。会议必须由指定成员参加,指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为出席或增加列席人员的,要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参加会议者除有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外,不准迟到早退。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除允许传达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十条  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系统中层干部会议

    会议安排。全市国税工作会议,根据全市国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安排年初一次,每次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参加会议人员为全市国税干部。全市中层干部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或由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召开,参加人员为全系统中层干部。

    会议组织。会议计划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的会议报告由办公室起草,市局各职能科室提供相关材料。全市中层干部会议材料,按会议内容,属综合性的,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属专业性的,由局长指定的科室与办公室共同起草,以科室为主。会议的其他讨论、交流材料由各科室按分工分头负责。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编发信息,各科室根据会议讨论材料提出意见,办公室负责形成正式文件后下发。

    第十一条  科室业务会议

    科室业务工作会议,主要是研究布置专项国税工作,由有关科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科室业务会议还包括上级局分条线在我局召开的会议。各科室召开的业务会议,须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

计划执行。办公室在收到上级局会议按排后,应及时通知有关科室,有关科室要主动与上级局联系,了解参加会议人员、大致会期及上级局有关要求等,办公室编造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组织安排。上级局在我局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后勤服务工作,有关科室予以配合。科室业务工作会议由会议主办科室负责会议材料,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各类会议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对上级局的会议接待上应本着“热情、适度、有礼、有节”的原则进行。会议开支一般不得超过预算,费用结算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四、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局内各科室办文和各基层单位报送市局的公文应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94号),以及市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局内各科室和各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按照市局领导分工审批、签发,重大问题,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公告、通告,由局长签发。以市局名义上报嘉兴市局、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负责签发;以市局名义制定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照市局领导分工签发,涉及重大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局长领导审阅后,送局长签发。

    第十六条  经市局领导同意,海宁市国家税务局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包括对上级领导有批示的人民来信的反馈、督办件),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类请示、报告应当直接报送市局办公室,原则上不报送市局领导个人,也不直接报送市局职能科室。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对公文的督办、催办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局送审公文、会签公文的督办、催办工作。

    第十九条  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除市局办公室外,市局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行文,但可以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以便函形式向基层单位或其他机关的有关部门行非正式文。信息简报一律通过《海宁国税信息》发布,由办公室统一编发。

第二十条  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交本部门文书整理、归档。电子文件(收文)应在本科室办结后分送档案室归档。

       五、荐优检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局统一组织考核评比项目外,市局原则上不组织下属单位、科室评比活动。对年度、年中、专项工作采用考核通报等形式公布工作结果。

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上级局统一开展的评比活动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考核荐优,报市局党组审定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上级局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按照职责分工,由职能科室(局、分局)负责、配合。办公室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后勤工作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事先拟定方案、预算标准,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六、培训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科学安排、讲究实效的原则,以本职业务需要为主,兼学其他。培训工作统一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培训工作组织程序

    计划提出。年度培训计划由市局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全局性业务培训一般每年按排一次。

    执行审批。职能科室在组织培训前报分管局长审核,并经局长同意。

    组织管理。人事教育科负责全局培训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培训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七、出差、外事活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局领导成员出省、出国应按规定报上级局。局长外出,应告知市局领导班子其他人员、办公室;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外出应告知局长、办公室;中层干部离开海宁应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市局人事教育科备案;一般干部外出应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三天以上的,应报市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出差(包括会议、培训、检查、调研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不得借出差之机进行与出差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否则,不得作为出差财务报销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上级局到我局检查、指导和调研工作,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

第二十九条  上级局领导来海宁检查、指导、考察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八、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市局各科室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做好市局机关和系统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所有人员进出市局机关应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不得将外单位人员随意带入机关大楼。机关车辆实行统一停放、统一管理。机关大宗物品搬出办公楼要经科室领导签字并经办公室主

任同意。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办公楼。

    第三十二条  各类密级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密件收发应当由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保密废纸应按规定用碎纸机粉碎。

    第三十三条  密码电报不得复制、抄录,确需摘抄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抄录密电全文及日期和编号;严禁密电明复,密电、明电混用;传达密电内容时不能全文宣读,不准说明是密电;公文处理计算机系统未加保密装置前,带密文件暂不上网运行。

    第三十四条  绝密文件不得复印或通过传真机传输;机密、秘密文件传输应使用加密机;禁止出国人员携带绝密件出境。其它涉密文件如需带出,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计算机保密规定,除有特殊工作需要报经市局批准外,禁止联接因特网。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严格检查外来的计算机磁盘,未经杀毒不得作用,严禁在局域网上使用游戏软件。

九、工作报告、宣传、信访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季向办公室报送季度工作报告,半年和年度还应报送下半年和第二年工作计划。市局按规定向嘉兴市局报送季度、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政令通畅。

    市局办公室、各单位负责人负责重大紧急情况的报送工作。如遇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上报、传真市局,由办公室记录汇总报告市局领导,经局长审定后上报上级局。同时,各单位应将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随后上报,市局办公室负责向上级局的汇报。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各新闻单位来我局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接待办理。

    局各单位对外宣传报道,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需向新闻单位公布的材料,应按公文审核程序,送办公室核稿,并经局长审核同意后,交新闻单位对外刊发。重大税案在未结案前,不得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凡以市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市局领导讲话的稿件,须经市局领导本人审核同意,由办公室送新闻媒体刊发。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市局名义或署以市局机关名称发表。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市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纳税人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

    第四十条  局所编《海宁国税信息》实行稿件送审制度,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签发,专项工作增刊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信息刊发,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市局的来信来访实行归口管理。人民来信来访,除涉及举报干部违纪行为由监察室负责办理外,其他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由局长审阅后按批示转有关职能科室办理。各单位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时,应严格执行市局199797)号文规定。对上级领导批示的来信,按规定程序处理后,由局长签字后可上报、回复。

十、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1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此前各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海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解释。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