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06-070500-2008-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5月01日
名  称: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券、爱心营养券资助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责任科室: 市教育局计划财务科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券、爱心营养券资助工作的通知
〖我要听内容〗

各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根据浙教计〔2007〕22号和根据浙教计〔2007〕23号文件精神,从2007年起,扩大对全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入学享受以下资助:

  1、义务教育阶段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2、高中(含职业教育)及中专教育阶段免学费和代管费。

  (二)持证困难家庭(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少数民族子女入学享受以下资助:

  1、义务教育阶段免课本费、作业本费;

2、高中(含职业教育)及中专教育阶段免交学费。

(三)经认定需给予教育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子女入学享受以下救助:

1、义务教育阶段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2、职业教育及中专教育阶段免交部分学费(免交额度另行通知)。

上述资助对象中职业高中、中职类学校免除学费实行最高限额,限额标准为省重点普通高中的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资助对象同时享受爱心营养餐,城镇学校资助对象中(一)、(二)类学生也享受爱心营养餐。

符合杂费减免条件的外来学生中,经学生家长申请,学校核实,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列入资助对象。

本次资助扩面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助总人数按学校总学生的6%掌握,职业教育及中专教育阶段学校资助总人数按学校总学生的10%掌握。普通高中仍按原办法操作(普通高中助学教育券申请表到教育局计财科领取)。

二、具体操作办法

因教育券、爱心营养餐券发放已纳入省财政厅困难学生补助发放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2007学年起,每学年第一学期教育券、爱心营养餐券发放时间调整为开学后申请、审核、发放。学生报到注册时先交费,再申报教育券、爱心营养餐券,待确定为受资助对象后,由市财政局下发教育券、爱心营养餐券,学校凭教育券、爱心营养餐券向受资助学生返还规定资助项目的有关费用。

申报办法按照个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汇总、教育与财政部门审核三步执行。

1、申报:教育券、爱心营养餐券的申报可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或班主任提出,填写《海宁市教育券、爱心营养餐券申请表》。

2、审核:由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比例掌握资助总人数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进行汇总,填写《海宁市教育券、爱心营养餐券申请汇总表》,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确认。其中(一)、(二)类资助对象提供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后,直接给予资助。(三)类资助对象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综合平衡后,并将名单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3、发放: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确认的资助对象的有关信息及资助项目、经费额度由学校负责输入省财政厅困难学生补助发放系统,由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打印教育券,经市教育局下发到各学校。各校确认后到市教育局结报,最后,由学校负责将资助金额发放给学生家长。

三、工作要求

资助扩面是认真贯彻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扶贫帮困的长效机制,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校要高度重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确定资助对象。在确定的比例额度内,首先要确保(一)、(二)类资助对象,(三)类资助对象要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确定。

待发放工作结束后,各校要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以便今后复查,并作为下一期申报的重要依据。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