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09-070500-2008-00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4月28日
名  称: 关于对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有关政策的解释说明
文  号: 海老金办发(2007)2号 责任科室: 海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内容概述:
  对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有关政策的解释说明
关于对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有关政策的解释说明
〖我要听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观潮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统一全市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金有关政策,让老年人充分享受我市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宁市发放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实施办法(试行)》和市民政、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关于对发放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各镇、街道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对“常住户籍在海宁二十年以上”的说明:常住户籍在本市满20周年可累积计算,但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户籍必须在海宁市。
二、关于“未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原四部门《通知》是指“末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障的人员”现进一步明确为:
1、现享受各类定额补助不足60元人员可按补差标准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即按照其符合享受年龄段标准和已享受补助的差额发放;
2、除四部门《通知》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五种对象以外人员,其已享受补助标准等于或超过60元标准的,不得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三、关于对享受“农村老党员补助”人员认定,农村老党员补助是指在建国前入党,由组织部门认定并委托市民政局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其按四部门《通知》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仍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待遇。
四、关于对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及办理归属问题,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海宁市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