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09-070500-2008-000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8年04月28日
名  称: 海宁市避灾中心(所)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文  号: 海民[2007]148号 责任科室: 海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
内容概述:
  避灾场所的补助范围、建设标准、补助标准、审批顺序
海宁市避灾中心(所)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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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避灾工程建设,健全灾害救助应急机制,提高群众的灾害防御能力,根据《海宁市“避灾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补助范围:全市新建和改扩建的避灾中心(所),其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建设标准
(一)外部标志:避灾场所必须要挂牌,镇、街道以上一级挂“XXX避灾中心”,村一级挂“XXX避灾所”(XXX是指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福利彩票资助项目”牌子。外部标志由民政局统一制作。
(二)内部设施:必须配备值班室、宿舍、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公共厕所等设施并挂牌,同时根据条件可选配食堂、医务室、活动室和电话、电视机等通信、娱乐等设施(不少于四项)。
(三)物资储备:必须配备包括床铺、席子、被褥、应急灯、饮用水等物资,其中床铺配备不少于可安置人数的1/2, 席子、被褥等按可安置人数配备,同时可选择配备干粮、手电、雨具等(不少于二项)。
(四)制度建设:有专门《避灾中心运行制度》、《避灾中心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指挥系统图、避灾场所人员转移方案、志愿者名单等,并都要上墙。
(五)宣传资料:有减灾、避灾宣传栏,灾民手册等。
二、 补助标准
(一)避灾中心:同时满足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能安置200人以上,每所补助4万元;同时满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能安置100人以上,每所补助3万元;同时满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能安置50人以上,每所补助2万元。
(二)避灾所:同时满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能安置100人以上,每所补助2万元;同时满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能安置50人以上,每所补助1万元。
(三)镇、街道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避灾中心(所)日常管理,确保能满足灾时应急需要。
(四)市财政、民政局经审核验收,按以上规定标准下拨资金,补助资金来源含省补资金。
三、 审批顺序:
申请补助的避灾中心(所)按下列顺序办理:
(一)镇(街道)为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市民政局提出经费补助申请,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镇、街道向市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1)“海宁市避灾场所建设项目申请验收表”;(2)避灾中心(所)合法产权证明、房屋建筑质量相关证明、平面规划图;(3)工程项目决算;(4)相关村(社区)要求资金补助申请等材料。
(三)市避灾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实地上门审核验收并下拨资金。
五、本办法由市避灾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海宁市避灾场所建设项目申请验收表
2、镇、街道避灾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汇总表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