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16-060200-2007-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交通局 生成日期: 2007年05月09日
名  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
文  号: 浙价服[2007]130号、海发改价[2007]153号 责任科室: 海宁市运管稽征所
内容概述:
  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
〖我要听内容〗

 

各类车型培训学时及收费标准表:

序号

车型

学时(小时)

收费标准(元/小时.人)

总收费标准(元/人)

1

大型客车A1

理论:31

8

4088

操作:55

70

操作使用IC卡:32

120

2

大型货车B2

理论:30

8

3723

操作:66

53

操作使用IC卡:43

81

3

小型汽车C1

理论:30

8

2760

操作:56

45

操作使用IC卡:35

72

4

小型自动档汽车C2

理论:30

8

2760

操作:56

45

操作使用IC卡:35

72

5

三轮摩托车D

理论:28

5

515

 

操作:25

15

6

二轮摩托车C

理论:28

5

515

 

操作:25

15

7

轻便摩托车F

理论:28

5

515

 

操作:25

15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在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20%,下浮不得低于各类车型相应的培训成本。

二、按规定完成培训学时但未达到全国统一大纲的培训要求,学员需加时培训的,可按实际加时学时和相应学时的收费标准收取加时培训费。

三、对培训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计时装置规范收费。按计时装置收取实际费用应与公示的收费标准相符。

五、培训教材费可按实收取,总收费标准中操作按IC卡学时收费标准计算,总收费标准不包括考试费。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