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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嘉兴市200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嘉教基〔2008〕25号)精神,我市200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坚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缓解升学竞争,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我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学业考试要求 1.初中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时的省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2.学业考试命题经省教育厅批准仍由嘉兴市组织。学业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13日、14日。 考试科目、分值、考试用时见下表: 语 文 数 学 科 学 英 语 社会·政治 分值 150分 150分 200分 120分 80分 用时 120分钟 120分钟 120分钟 90分 60分钟 时段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下午 其中社会·政治科实行开卷考试;英语科含听力测试25分。数学和科学科目的考试允许使用不带记忆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根据浙教办基[2006]109号文件精神,要求使用列入省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的科学计算器。 3.学业考试命题依据《2008年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试卷努力体现新课程理念,加强试题与社会生活的联系,重视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水平。难度系数控制在0.75左右。 4.学业考试的施考由嘉兴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嘉兴市统一实行网上阅卷。补考由我市自行命题,初中学校组织考试和阅卷。 5.2008年初中毕业生的体育考试、实验操作考查办法与分值基本保持2007年的做法,体育考试为30分,实验操作考查为10分。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6.教研室和教育考试中心要按要求做好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做好学业考试成绩后20%的统计分析。 三、继续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2008年继续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初中学校要根据《海宁市200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海教〔2005〕306号)做好学生的评价工作。各校在2008年4月底之前完成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四个测评项目的等第评定工作,将学生的测评等第结果及汇总表以电子文本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表》在5月底之前上交中招办。 四、完善高中段学校招生制度 1.高中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适者录取的原则,继续将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四项测评等第要求作为必要条件。其中,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应达到2A2P及以上;省二级、三级重点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应达到1A3P及以上;其他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应达到4P及以上;中职类学校招收的学生应达到2P2E及以上。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录取,是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学生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评语,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必要时参阅学生的《成长记录册》。 2.高中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超计划招生,具体按照下发的招生计划文件为准。普通高中在完不成招生计划需要降分录取前应报经教育局的同意。高中段学校招生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新生的档案,对招生情况作出统计分析并报教育科。 3.2008年继续招收保送生、特长生。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继续实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由学校推荐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进入高中的办法,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保送生、特长生的招收时间、数量、条件以及特长生的降分录取办法等信息,在2008年高中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中另行公布。 4.继续鼓励省一级重点高中安排出不超过招生计划10%的指标在嘉兴市范围内自主招生,自主招生的录取必须在中考成绩公布以后。招收的学生享受我市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和待遇。 5.继续实行并适当调整高中招生优惠加分政策。具体内容另行发文。 五、组织制度保障 1、为加强对我市2008年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海宁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招办。 2、各初中学校要成立学校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保送生推荐等招生工作。要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学校的实施细则。要明确程序、细化环节、强化培训、规范操作,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高中段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的章程或方案,编制学校的宣传资料和招生信息。 3、为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各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和监督制度。 本实施意见由海宁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 附 件: |
